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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10月1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获悉,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7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以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情况。会上发布了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针对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辣条”等“五毛食品”问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决定,2019年3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公告,明确禁止在全市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销售“辣条”,但新苑学校、东关一校、酒泉师范附属小学、北关小学、康盛小学等中小学附近的部分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仍在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

  【调查和督促履职】

  肃州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周边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在向中小学生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辣条”食品,部分“五毛食品”存在无生产日期、超保质期、无保质期以及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肃州区检察院认为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州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部分校园周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食品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学校及周边200米内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937人次,按照“网格化、痕迹化、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经营单位562户次,排查整治食品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13次,清理下架问题“辣条”40公斤,有效遏制了校园及周边200米内销售“辣条”的行为。

  同时,肃州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与引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区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内外小商店、流动摊贩、违规饮食摊点进行排查,严禁校园周边销售麻辣食品、膨化食品以及垃圾食品,杜绝无证经营流动商贩在校园周边设摊;并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公告,引导学生不购买食用“辣条”食品,强化对师生、幼儿的营养健康教育。

  【典型意义】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安全

  “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即食方便食品,长期食用会引发肾脏、高血压、肥胖等健康问题。肃州区检察院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校园周边部分商家对行政监管部门公告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基层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缺失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有效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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