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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组织全省集中宣判十起涉黑涉恶涉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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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资料图

  每日甘肃网11月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郭秀睿)今日,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惩高压态势,着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省法院于11月4日-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集中宣判行动,对十起涉黑涉恶涉伞案件进行了一、二审集中公开宣判。

  这十起案件分别是:省法院二审审理的车继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审理的杨一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定西市渭源县法院审理的曹伟东恶势力团伙案和李晓刚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定西市漳县法院审理的史想明恶势力团伙案,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的卢学瑜恶势力团伙案,张掖中院二审审理的邓积德恶势力团伙案、于国金恶势力团伙案、黄立福恶势力团伙案,临夏州永靖县法院审理的陆尚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另外,平凉泾川县法院审理的郑建军涉恶案也于今天开庭审理。

  1.车继明涉黑案。车继明系赵全胜涉黑案骨干成员。赵全胜、车继明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陇南中院、省法院已判决确认。因被告人车继明在逃,未能一并审判。车继明于2018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经陇南中院一审查明:1999年12月份,赵全胜与刘继刚达成合伙开矿协议后,赵全胜邀请被告人车继明带领民工采矿及粉矿,并承诺给其一定的股份。据统计,至2001年案发时,车继明共获利46万元。此外,1996年,被告人车继明购得1支五连发猎枪,非法持有至1999年底,后交给赵全胜。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车继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车继明非法采矿所得的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车继明提出上诉。省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杨一伟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12年至2018年期间,杨一伟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王刚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大量高利放贷,并以暴力、威胁及滋扰、跟踪被害人、悬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违法收贷,获取高额利息,纠集杨一品、连鹏举等人,强行“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插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聚众造势,酒后滋事,威胁工作人员,打骂消费者,打砸物品,消费后不结账或者少结账。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一伟、王刚、杨一品、连鹏举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以杨一伟为首,王刚、杨一品为重要成员,连鹏举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安定区人民法院以杨一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并处罚金。

  3.曹伟东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2011年以来,被告人曹伟东纠集包春辉、高占东、曹刚、杨晏军、高国军、曹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贷,又以到期不能还款为由收取高额逾期费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借其恶名,采用追逐、拦截、搂抱方法侮辱猥亵妇女;以索要欠款为由,威胁他人与其商品交易,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制猥亵、行贿、强迫交易等罪。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渭源县法院对该团伙组织者、纠集者曹伟东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4.李晓刚充当曹伟东恶势力“保护伞”案。2018年3月,恶势力团伙成员包春辉、曹伟东(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能在上湾镇水家窑村杨家山社松树沟河地段顺利采砂,经渭源县上湾派出所所长林凡的介绍,由包春辉在临洮县宴请时任清源水利站副站长李晓刚,给李现金2万元,请求在其采砂过程中给予帮助。2018年4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在非法采砂时被举报,上湾镇综合执法所制止包春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并罚款1万元。包春辉、曹伟东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及以后顺利采砂,二人带五粮液、剑南春白酒各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共价值9860元),与李晓刚在渭源县某农家乐协商采砂事宜,并承诺从非法采砂获利中给李晓刚好处费,李晓刚答应请求并收受了上述物品。2018年8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与甘国和清算账务时,分给李晓刚2万元。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56万元,为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史想明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漳县县城、武阳镇、新寺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赌博违法活动4起。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以殴打、威逼、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赌博等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6.卢学瑜恶势力团伙案。2015年1月,被告人卢学瑜经社员大会选举,担任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社长后,提名具有前科、劣迹人员杨兴军、卢学贤及卢学志等九人重新组成社委会,以为社里争取利益为名,多次煽动、组织本社社员阻拦邻近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围堵单位大门,索取高额“赔偿款”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邻近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卢学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甘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卢学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7.邓积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父子长期从事养殖业并有一定积蓄,自2014年开始,邓积德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后邓积德、邓延军以借款形式向他人变相吸收资金用于扩大高利贷发放规模。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纠集张玉霞(邓延军之妻)、郭玉萍(邓积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讨要高利贷本息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言语恐吓、滋扰、威胁、聚众造势、殴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债。被告人邓积德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邓积德为首要分子、邓延军为重要成员,张玉霞、郭玉萍、朵宏鑫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民乐县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积德等八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掖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于国金案恶势力团伙案。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于国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追讨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收车,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全国各地多次实施非法收车的违法犯罪活动。其间雇佣、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尧、史天义等人从事拖车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于国金为首,王尧、史天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团伙首犯于国金有期徒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黄立福恶势力团伙案。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以甘肃邦贺实业公司、张掖市邦贺建筑工程公司为据点,为获取高额利息和虚增债务的高额利润,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追索费”“高额利息”,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手段虚增债务,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车辆)抵押、买卖转让合同,合同到期后,为讨要债务,使用殴打及滋扰、纠缠、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诈、占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永林、黄立福、刘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强行占有他人房屋、车辆、财物、非法讨要债务、胁迫他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在强行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殴打、滋扰、纠缠、锁门、强拿硬要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用虚增债务的借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司法资源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寿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永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陆尚上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陆尚上等3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纠纷,在甘肃临夏、定西、甘南、庆阳、青海玉树、四川德格等地,通过控制被害人通讯工具,威胁、恐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拖走他人工程机械12台,被告人陆尚上、王晓珠纠集他人实施犯罪1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永靖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陆尚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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