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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股东斗法持续发酵:小股东“逼宫”后发起诉讼

  12月10日晚间,兆新股份公告称,其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汇通正源”或“原告”)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粤0303诉前调31448号、《民事起诉状》。

  兆新股份公告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汇通正源作为兆新股份持股6.45%的第三大股东,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兆新股份董事会提交《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兆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四项提案,兆新董事会于2019年11月30日做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拒绝将原告的四项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汇通正源认为,其提交的四项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被告董事会拒绝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上述四项提案,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赋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基本股东权利,故被告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原告汇通正源因而依法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据官网介绍,兆新股份成立于1995年12月,2008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核心业务涉及传统业务(包括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储能、智慧停车)等领域,是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深圳市十大成长之星企业。

  此次起诉系兆新股份陷入与股东罢免高薪高管争议,并曾遭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显示,在公司与张文和杨钦湖分别签署的劳动合同已就薪金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股东虽有权无理由提议罢免相应董事,却不得滥用明显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理由,实现单方变更公司薪酬支付义务的目的。

  据兆新股份10日公告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就此次与股东汇通正源的纷争,经审查,汇通正源与公司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将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先行调解通知书》显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相对诉讼而言,调解是更加灵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实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罗湖法院审查后,将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兆新股份表示,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罗湖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先就汇通正源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进行公告。

  兆新股份称,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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