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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3•15” 阜南法院给您提个醒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8月6日,马某以虚构的木业公司名义通过广告公司的家装平台发布微信直播广告,并由网站客服邀请付费观看该直播广告,沈某观看直播广告后,与马某虚构的木业公司签订全屋家居定制合同,并微信支付了 22200元订金,马某口头承诺按期交货。合同签订后,马某以各种理由多次让沈某转账,沈某累计支付马某76000元,但马某在收取货款后,未按时交付家居产品。为此,沈某提起诉讼。

  马某以木业公司名义与沈某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收取沈某交付的货款,木业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马某应为合同当事人,承担该合同权利、义务。履约过程中,马某已收取货款情形下,未及时足额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告公司在家装平台上为木业公司作虚假宣传,造成沈某损失,应当与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沈某与被告马某以虚构的木业公司名义于202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马某返还沈某货款6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100元;广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商家以虚假公司名义发布宣传广告,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亦未诚信履约,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未对商家资质进行核实,致使广告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体现了商家经营应遵循诚信这一原则,广告发布者也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审查,为消费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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