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9起涉疫商品违法典型案例
近期,辽宁省持续加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3月17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涉疫商品违法典型案例。
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八店以22.5元/盒购进连花清瘟颗粒,并先后以3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30盒,以9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6盒。以3.4元/瓶的价格购进75%酒精乙醇消毒液,并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150瓶。上述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均超过了疫情期间政府规定的特殊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8.38元,罚款1825.14元。
葫芦岛市速康堂大药房以超过30%的进销差价率销售75%浓度的酒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3.7元,罚款281元。
辽宁五洲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丹东利民分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医用酒精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500元罚款。
沈阳兴康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过标示鹤壁市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检验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2000元。
沈阳市和平区利达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河南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检验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2000元。
大连一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未展示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在自建网站对外销售电子体温计,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六条规定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大连旭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州区新海分店在淘宝网店铺产品页面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情况下,对外网络销售血糖仪,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在其产品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辽阳市益生堂有限公司玖康分店开架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其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阜新市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进行购买玩具或者办理会员卡搭赠连花清瘟胶囊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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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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