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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企业将加快退城入园

近日,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今后,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只减不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加快退城入园,而新(改、扩)建项目严禁未批先建。

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通知明确,严禁新建限制类和新(改、扩)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

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加快退城入园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内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在岸线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在长江、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已批未开工项目,停止建设,按要求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长江、淮河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污染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快退城入园。

新(改、扩)建项目严禁未批先建

安全标准准入方面,今后也将更加严格。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通知强调,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项目要强化监管、严格把关,对违规建设的化工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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