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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外地小车每年在琼通行不超120天

 

  本报海口6月20日讯 (记者良子 特约记者周平虎)为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6月20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的《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发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称,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我省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车辆备案记录。

  《办法》称,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收集、固定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记录,自动累计计算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办法》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外地号牌小客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限行区域、路段设置提示标志和禁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称,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限制通行禁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提交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撤销过渡期通行备案。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6月29日前反馈到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邮编:570000;电子邮件:jj2019x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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