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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在排队的队伍中、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等行为,会被罚款……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鼓励单位、公共场所内部厕所免费开放

意见稿显示,城市应当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农村应当普及户用卫生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排队时禁止吸烟,鼓励个人劝阻违法吸烟

控制吸烟,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部;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意见稿称,任何个人可以劝阻违法吸烟行为,并有权要求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会被罚款

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罚。其中,随地便溺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烟场所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配放吸烟器具,并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49841572@qq.com。

周勇 通讯员 彭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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