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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变质生虫子 青岛永旺东泰被判十倍赔偿,常万全父亲

   信网11月26日讯 2014年10月1日,王先生到青岛永旺东泰购买了香菇、枸杞子、花菇等食品,共消费1042元。不过回家食用时,发现该产品严重变质并生虫子,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永旺东泰立即退还购货款1042元、并支付赔偿金10420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的该宗花菇的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依法予以认可,要求青岛永旺东泰十倍赔偿。

 

    在超市购买香菇生了虫子

 

    2014年,王先生在青岛永旺东泰购买一批香菇枸杞子,回家食用时,发现部分食品已经严重变质,包装食品内部已经生虫。王先生认为青岛永旺东泰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给其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于是一纸诉状将青岛永旺东泰告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永旺东泰立即退还购货款1042元、并支付赔偿金10420元。

 

    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照片一组以及购物发票,主张其购买的花菇已经严重变质,花菇包装内部已经生虫,不过青岛永旺东泰辩称,王先生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所购商品为其商品的证据;即使所购商品为青岛永旺东泰商品,,从外观上也不能看出王先生所主张的诉请,王先生应当出具其他证据予以补正;该商品是初级农产品,系仅进行过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即使存在虫子也属正常范围内,青岛永旺东泰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先生是2014年10月1日购买,到开庭日已经经过很长时间,不能确定食品瑕疵产生原因,王先生不能证明是在当时购买时已经存在该瑕疵。

 

    永旺东泰被判十倍赔偿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王先生提交的发票可以证实在青岛永旺东泰处购买了花菇产品,永旺东泰主张王先生举证的产品并非永旺东泰出售的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但永旺东泰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永旺东泰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通过王先生提交的花菇照片可以看出其中一包花菇内部有的若干虫子尸体,而该花菇的保质期为18个月,永旺东泰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庭审时该产品亦在保质期内,但仍可见若干虫子尸体,因此,对王先生主张的该宗花菇的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依法予以认可。

 

    而永旺东泰主张该商品是仅进行过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即使存在虫子也属正常范围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王先生要求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对其所购货物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永旺东泰上诉理由不当

 

    上诉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香菇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允许干制香菇中存在一定杂质,只是不允许出现活虫体,涉案商品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就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涉案商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上诉人不存在明知并销售的情形。这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所规定的情形不符。要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安全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原判以涉案商品内部有若干死虫体、上诉人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以及该涉案商品庭审时仍在保质期内等事实为由,认定涉案商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王先生所购货物退还货款、予以十倍赔偿,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上诉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当,其要求驳回被上诉人王利柱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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