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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河源:因履职感染 " 新冠肺炎 " 可认定为工伤!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的通知,对履职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

《方案》提出,保障的对象包括河源市因履行职责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人员;河源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因公出差的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对于前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按有关程序办理,后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按有关程序办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方案》还提出,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各县区人社局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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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曾俊霖 通讯员:程子跞

编辑:林梓楷 校对:黄永聪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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