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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 20 项措施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10 月 16 日,合肥市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通知自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 3 年。

租赁房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为了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合肥市支持竞自持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 + 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支持园区企业配建。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 7% 提高到 15%。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个人闲置毛坯房可由国有租赁公司 " 收房 " 统一出租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明确支持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单间房屋不得租住 2 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 10 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 " 收房 "" 存房 " 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个人出租自由住房符合条件免税

税费优惠政策也不错。合肥市对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 0% 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 4% 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 " 商改租 "" 工改租 " 住房比照适用。

合肥市拓展市租赁平台服务功能,优化租赁房源条件搜索、区域查找、快捷发布、信息展示、即时网签、数据推送、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向产权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等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行业监管服务,提高平台使用效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对本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至 12000 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合计提高至 24000 元。

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对在网络信息平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网信、市场监管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暂停企业和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权限,并视情约谈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直至企业和从业人员完成整改。

合肥市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收费清单中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各方当事人要注意防范 " 高进低出 "" 长收短付 " 等模式产生的经营风险。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住房租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和出卖,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住房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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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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