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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阜阳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我市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制度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其中,在党政机关中建立以法规工作机构、法制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我市将通过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推行,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事,为打造大美阜阳、加快建设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城市,提供保障。

  与此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制度建设的时间表。2017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律师,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意见》明确,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不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样,国有企业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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