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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公积金中心推出新政 职工办“商转公”不用先筹钱结清商贷

即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 " 商转公 " 无须自筹资金先结清欠款啦。昨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免自筹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免自筹贷款业务(以下简称 " 商转公免自筹贷款 "),旨在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

通知指出,符合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条件,且商业银行同意办理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的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 商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可免自筹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资金。在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转入商贷个人贷款账户,用于全部结清或偿还部分商贷本金,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贷结清后解除原抵押。

" 商业贷款利率高,对于资金并不充裕的家庭来说,还款压力比较大。公积金利率较低,还款压力较小,我一直期待‘商转公’新政策。" 姚女士是区直单位职工,2013 年使用商业贷款在五象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目前还剩余 61 万元本金未偿还。如果办理‘商转公’业务,每月能少还 800 元贷款。此前,姚女士想将房贷 " 商转公 ",要先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再自行筹集 61 万元结清商贷办理解押后,管理中心才向其发放贷款。实施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政策后,姚女士只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与银行办理顺位抵押,中心发放的贷款金额直接用于偿还商贷剩余本金,免去她自筹资金的烦恼了。

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受托金融机构为农业银行,可受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贷差额部分需自行结清。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仍在对接中。在本市农业银行办理了商贷的购房者,可以提出 " 商转公 " 免自筹贷款申请了。管理中心 " 商转公 " 自行结清的业务仍正常受理,其他受托金融机构暂未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可选择自行结清方式办理。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单位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 3 个月内。

借款人所购房屋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意抵押。

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且该套住房的商贷尚未结清;原商贷银行须为管理中心受托合作金融机构,须与商贷抵押人保持一致,不能减少抵押人。

借款人用于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住房只办理过原商贷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记录只有 1 条。

借款人个人及家庭不得以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 ) 。

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方能申请办理。

哪些人群适合申请办理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呢?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商转公 " 会参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认房认贷。如果是首套房家庭,近期有购房改善居住环境需求的,就不用申请 " 商转公 ",否则,会占用了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另外,符合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也须先结清公积金贷款才能再次申请。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2010 年左右购房的职工,正好赶上了银行商业贷款打折活动,最低的甚至打 7 折,基本接近公积金贷款利率,因此,这类职工不用再劳心费力办理该业务。建议购房时遇到商贷利率上浮的购房者,适合办理该业务。另外,商贷还款压力比较大的购房者,也适合办理该业务。

令职工惊喜的是:目前,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审批的办结时限是 5 个工作日,效率大大提高。

贷款额度也是不少职工关心的问题。根据通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原房屋成交价的 80% 或完税凭证购房价值的 80%,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低值,且最高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原房屋成交价的 60% 或完税凭证购房价值的 60%,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低值,且最高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 50%,如无其他未结清贷款和担保债务可放宽至 60%,但家庭收入扣除月供后剩余的 40% 不能低于本地当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在贷款年限方面,也有规定。购房合同签订至今年限 + 贷款期限不超过 30 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延长 5 年减现有年龄,同时男性不能超过 65 岁,女性不能超过 60 岁。购买一手商品房的以原商品房购房合同日期认定房龄,购买二手房的以房龄原始查档证明认定房龄。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5 个工作日内)

3、申请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手续

4、受托银行办理房屋顺位抵押

5、申请人按照银行通知偿还商贷剩余本息

6、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办理地址: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2 楼,咨询电话:0771-12329 转 1)。

●银行咨询: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电话: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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