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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实施细则 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

3月13日上午,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召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据悉,2019年,我市启动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电子交易、依法监督的市场运行体系,细化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项目单位、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其中,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项目单位对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负责;交易中心应当为交易主体提供场地安排、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信息公开等相关服务;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开展交易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程序、交易文件和清单编制、合同管理、交易方式变更、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健全交易文件随机抽查以及清单编制单位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部门间衔接机制,强化了标后管理以及信用惩戒。

根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文件采取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清单编制委托单位应对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公共资源竞争主体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法定处理投诉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此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后综合管理制度,将竞得人违约情形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焦点延伸

突出地方特色 注重制度创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实施细则》中予以固化,包括综合监管、非公开招标交易方式审批、总价合同、资格后审、有效最高(低)价评审、标后履约两场联动等。

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时,《实施细则》兼顾制度创新,借鉴先发地区先进做法,充实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体系,评标方法规定更加开放,比如,进一步强化招标人权利义务、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投标企业信用承诺等。

同时,《实施细则》坚持务实管用原则,比如,明确《条例》适用范围,细化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职责权限,便于对照执行;有效承接《条例》规定事项,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在受理、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关系,既保证投诉人维权渠道畅通,又确保政府部门之间有序衔接,等等。

(记者 赵俊松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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