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针灸中医志愿者协会 弘扬中医 传播健康 帮扶创业 服务社会,湖光水影接秋色
协会简介:中医志愿者协会隶属于世针针灸交流中心,属于国家二级协会,世针针灸交流中心中医志愿者协会上级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能:推动社会健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助推中医事业发展与创新,传承与传播中医、弘扬中医精神,帮扶全民创业,组织全社会中医从业者、爱好者,传承与发扬中医事业,服务于全社会。贴针灸中医志愿者协会协会副秘书长V:245606880
宗旨:弘扬中医 传播健康 帮扶创业 服务社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志愿者协会的组织作用,规范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中医行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定义:中医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与程序在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中医志愿者协会会员须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遵纪守法,,认同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自愿为中医事业发展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2)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参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7)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3)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获得协会为会员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展会。
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行业交流论坛、会议的机会。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医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志愿者协会的组织作用,规范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中医行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定义:中医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与程序在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中医志愿者协会会员须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遵纪守法,认同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自愿为中医事业发展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2)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参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7)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3)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获得协会为会员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展会。
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行业交流论坛、会议的机会。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医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贴针灸中医志愿者协会协会副秘书长V:24560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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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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