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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 提出配套司法保障意见。明确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并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 提出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温济聪 张雪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重点有以下3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本次改革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并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等。

  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结合近年来我院调研成果和各地法院成功经验,《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刘贵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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