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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应当从严控制,其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员额核定、经费保障、聘用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追偿。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在控制数内,制定招用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实施。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公开招用时,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原有自主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的,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日常管理、业务学习和培训、保密、奖惩、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颁发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式样,由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使用、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标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式样。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接受并处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制度,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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