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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临时性,当享受保障的家庭人口数增减、收入变化等超过规定的保障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按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同一户籍下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人保障: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个人经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①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符合本市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患者;③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的,且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家庭。

  答:(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为1060元/月人);(2)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协助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入户调查村(社区)公示评议乡镇(街道)审批确认公示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答:(1)申请表;(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4)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答: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4.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6.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三)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六)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七)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八)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九)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十二)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十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组织或者参与、嫖娼、吸毒、盗窃、、、非法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十四)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十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十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清退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清缴罚款、信用修复的失信人员家庭;(十七)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答: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法律服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向本市县(市、区)法援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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