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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公告》详细内容及解读如下:

如,大学生小李 2020 年 7 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 7 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 35000 元(7 个月 ×5000 元 / 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 7 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 3000 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 7 月份劳务报酬扣除 5000 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 440 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 2020 年 1 月到 8 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 8000 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 20% 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 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 9 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 45000 元(9 个月 ×5000 元 / 月)。

《公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编辑: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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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关中义事好看吗
  •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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