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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4 元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刘汉蕾、张兰春报道:11 月 29 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西调整 2020 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4 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45 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37 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28 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4 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45 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37 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28 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和 30%。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68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1 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51 元的基础上增加 17 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 171 元 / 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103 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2020 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 128 元的,补足差额至 128 元。调整时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调增部分近期相关部门将进行补发。

编辑: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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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非常娱乐何炅
  •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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