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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力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吕克夫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3民初2108号

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黄勇健: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力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黄勇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233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8元,由被告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白晶、郑波

  联系电话:83006140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力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海悦寅福门饮食有限公司,吕克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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