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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下月起农民工干活不怕领不到工钱

在工地干活,农民工最怕的事情,就是干完活不知道找 " 谁 " 要钱;工资被拖欠了,想要维权却发现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吃了哑巴亏;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工资发不出用实物来抵付,农民工也不知道这到底该不该拿,或者能不能投诉 …… 今后,这些困惑都可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里找到答案。

4 月 26 日,南宁市人社部门执法人员走进五象新区的在建项目工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通过微课堂和互动答题,以及海报普法宣传形式,第一时间将政策送到农民工和企业管理人员身边,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5 月 1 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实施,今天给大家解读政策,教大家认识运用这部法规来保障我们农民工兄弟的权利。" 昨日上午,劳动保障监察员来到五象新区地理信息小镇工程项目部将生动有趣的《条例》普法微课堂带到了工地活动现场,现场参加微课堂的农民工,大多数是来南宁工作的外地人,他们在工地上从事钢筋工、铝膜工、塔吊工等岗位工作。

《条例》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对我们来说,如果不按时发放工资肯定是不能安心工作。" 五象新区地理信息小镇项目铝膜工杨德林说,听了微课堂的《条例》政策宣传后,他清楚知道了今后自己的工资是由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到银行卡,这样的规定让他对工作感到放心," 减少了‘分包公司’‘包工头’等环节,让我们的工资及时发放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

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说,在以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是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5 月 1 日《条例》实施后,工程建设领域将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也就意味着今后将不存在由 " 包工头 " 给农民工发工资的现象,并且按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微课堂上,劳动监察员举了一个例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企业用发口罩来抵偿工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得到合法保护?在场听课的农民工们也开始热烈讨论起来。

实际上,按照《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为了确保工资支付有效监管,《条例》还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的主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劳资专管员需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劳动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的重要内容,但在以往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分包公司在录用农民工时不按照用工管理标准来操作。如,农民工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上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条例》实施后这样的现象有望杜绝,《条例》明确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例如,要求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旦出现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来源:南宁晚报 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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