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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州区这几名负责拆迁的人员被判决了

  有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可有人却打起了拆迁的主意,盯上了这块肥肉,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

  有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可有人却打起了拆迁的主意,盯上了这块“肥肉”,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法网恢恢,。日前,颍州区公开审理了一起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的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 0月,被告人时某某(拆迁小组组长)、陈某某(拆迁小组、某社区副主任)利用从事颍州区河滨东扩建拆迁工作上的便利,将陈某某亲属王某房屋由违法建筑,认定为建筑给予征收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65360元;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被拆迁房屋面积,并且为不符合被拆迁条件的张某办理相关拆迁赔偿手续,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289294.5元(其中未遂数额253920元)。

  颍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职权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免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职权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时某某犯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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