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阜阳资讯  信息

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指导,阜阳市房产局起草了《阜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和意见的,请于2018年3月30日至4月6日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1. 邮寄至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河西507号 (邮政编码:236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证、发证的后续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法的市场,群众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市外在阜分支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以信用监管作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市场巡查。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强化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主体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高低进行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阜阳城区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 对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由经纪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自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录入信息平台。办理机构及时对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评分,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个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说明拟认定的信用信息及计分情况。当事人对不良行为信息评分有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或事实依据的材料。办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不良行为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当立即更正。

  (二)实时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随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办理机构将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汇总。

  行业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市场监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应当实时评价。

  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各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办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报内容并实地检查,并将核定情况及时记入信用档案。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准予从业。

  第八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的基本信息中应当有二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有一名以上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申报的基本信息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或二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在其经营场所醒目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变更和修复,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他有效证件或市场监管巡查的结果或认定的结果等为依据。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励及其他良好行为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遵循客观真实以及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 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评定分值在100分以下,90分以上的为良好;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合格;评定分值在70分以下以及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为不合格。

  其中:信用评定分值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失信等级;信用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严重失信等级。

  信用评定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优良信用分值。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底为一个统计年度。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阜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和《阜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设有分支机构(门店)的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总部经纪机构)的不良信用分值等于总部经纪机构自身不良信用分值与加权分支机构(门店)信用分值之和。加权分支机构(门店)信用分值=不良信息计分总数/经纪机构在本市不良信息计分分支机构(门店)总数;

  (二)经纪机构(含总部经纪机构自身、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门店))的不良信息分值是经纪机构和加权经纪人员不良信息分值的总和,其中加权经纪人员信用分值=经纪人员不良信息计分总数/经纪机构聘用的经纪人员总数;

  (三)有市场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门店)单独计算信用得分,按照信用评分标准计算。

  (一)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至该经纪机构备案资质有效期结束。经纪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结束;

  (二)具有有效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本着鼓励守信和失信的原则,将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据,使考评结果起到引导市场消费的作用。

  1、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定等次为优秀的,优先进行行业推荐,优先办理业务,优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并列为“红名单”进行表彰和公示;

  2、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定等次为良好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参与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3、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定等次为合格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一年内不参与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4、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从业,限期整改期间,取消其网签资格。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其中:信用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办理网签续期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限60天内整改完毕,否则,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列为“”进行处罚。

  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列为“”,两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办理网签续期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5、实施联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通报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机关和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中止与信用评价为不合格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阜阳”系统。

  第十六条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考核结果应用,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专业人员等变更情况和注销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建立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巡查的长效机制。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市房协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将巡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及处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 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协设立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对投诉事项,及时转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强化行业自律。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先照后证”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中有关加业自律的要求以及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和借重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在权益、纠纷处理、失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定期。

  第二十一条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水平。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消费者权益,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

  第二十二条 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在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等其它主流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 房地产经纪企业要将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填报到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要求申报的相关材料在阜阳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上传。

  第二十四条 实行“红”制度。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取消网签资格,责令停止从业1年,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企业,给予列入“红名单”;对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的企业,给予列入“”。

  “红”按年度公布。“红”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红名单”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公示。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有效期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房地产市经纪场主体“”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移出。

  第二十五条 经信用评价,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有关文件与本不一致的,按本执行。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