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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阜南县发布新政三套及以上商品房5年不得交易

  近日,阜南县人民办公室出台了关于促进阜南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这则通知的发布,对于阜南县楼市的发展,可谓是“平地一声雷”。《通知》里出台了多条关于阜南县楼市调控的政策,对于阜南县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习总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执行上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强化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及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预)售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阜南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如下:

  县发改委(物价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规划局、住建局、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前,需先到县发改委(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单套房屋最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该项目内房屋可销售成本价格。否则,县发改委(物价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房屋销售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发改部门备案价格。否则,房产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商业银行,依据有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相应措施,对购买第二套、第三套住房的家庭,加强购房信贷管控力度,以扶持刚性购房需求,投资、投机性购房。

  本县户籍居民在我县名下已有二套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本县户籍居民在我县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购房人缴纳契税时间为准。县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要在交易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县发改委(物价局)会产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通知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从严查处以下违规经营行为:

  1.自商品房批准销(预)售之日起,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在交易场所醒目明码标价销售的;

  2.未按实行“一套一标”,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的;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

  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所有购房款必须全部进管帐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和入会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归集购房款、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房屋销售前需先到房产部门进行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户收取号头费、中介费等销售价格约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严禁一房多卖和其他欺诈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或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病、伤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特殊原因除外)。

  未办理商品房签约备案及变更备案手续的,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办理预抵押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县发改(物价)、房产、市场监管、税务、国土、住建、人行等部门要实现各部门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共享,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上加强协作联动,对不能诚信经营、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虑,统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此前已经办理销售网签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适用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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