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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买房人起诉开发商反被索赔 法院:双方都要赔付违约金

  朱先生家住颍东区某小区,2015年5月底,他和颍东区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150余平方米的房屋,单价4900多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交首付款48.7万余元,余款27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随后,朱先生交了首付款并办了贷款。可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并未按时交付房屋。期间,朱先生数次找到开发商交涉,可对方并未给出明确时间。就这样,交房期限过了近10个月。

  可法庭上,开发商却表示,朱先生未及时递交材料,导致按揭贷款的27万元延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表示,双方合同约定,如买受人未按时间付款,逾期在30日内,买受人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如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在该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因买受人的责任使买受人延迟按揭贷款的支付房款时间,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调查后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当支付朱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7万元;朱先生需支付开发商逾期付款违约金1.8万元。两项折抵后,开发商需支付朱先生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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