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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阜阳这7个地方要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布

  阜阳市2018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卜子社区、唐营社区、肖营村;颍西街道单桥社区境内。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卜子社区、唐营社区、肖营村;颍西街道单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52.4927公顷,其中农用地37.0367公顷(含耕地31.8868公顷)、建设用地13.2198公顷、未利用地2.2362公顷。

  1.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面积8.4749公顷,其中农用地5.8522公顷(含耕地5.2324公顷)、建设用地2.6227公顷。

  2.颍州区颍西街道单桥社区:面积1.0218公顷,其中农用地0.5076公顷(含耕地0.4914公顷)、建设用地0.5142公顷。

  3.颍州区清河街道卜子社区:面积2.5323公顷,其中农用地2.1997公顷(含耕地1.9240公顷)、建设用地0.3326公顷。

  4.颍州区清河街道唐营社区:面积39.0804公顷,其中农用地27.0939公顷(含耕地22.8824公顷)、建设用地9.7503公顷、未利用地2.2362公顷。

  5.颍州区清河街道肖营村:面积1.38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3566公顷。

  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调整安徽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该用地征收农转用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审批。

  根据市阜政秘〔2015〕205号、阜政办〔2014〕39号、阜政办〔2015〕30号文件据实补偿。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符合被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被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安置办法以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别送达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收农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电线)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颍西街道七渔河社区、单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5.1675公顷,其中农用地3.2733公顷(含耕地2.7344公顷),建设用地1.8942公顷。

  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调整安徽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按照《阜阳市人民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给予补偿。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农民的,通过“一”直接发放给被农民;属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6.按《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阜阳市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颍州区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拟在四里安置区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颍州区负责。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的被农民,依理养老保险。

  (一)宣传动员阶段。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的因素顺延)。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送达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人。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清河博物馆对面,电线)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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