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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评|离婚冷静期“不适用”,家暴者无空可钻

5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这一最新说法,直面了 " 争议点 ",厘清了 " 模糊点 ",自然引人关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度引来热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

一视同仁是法律的特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按说也应该 " 不分彼此 "。但这一命题的特殊性在于,不少离婚案系由家暴等违法行为引发,如果对这类离婚案也 " 规划 " 以冷静期,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家暴等违法行为的婚内受害者所受痛苦将会因此延长甚至加大。受害者得不到 " 解脱 ",加害者反而获得更多主动权,进而可以任意要挟、耍赖甚至凌辱对方,硬要维持这样的婚姻,不仅没有意义,反而是有害的。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反而起了副作用,帮了婚姻里的 " 坏人 "。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为了避免这一 " 亲者痛仇者快 " 情形出现,最理想的方式自然是从制度设计开始,以甄别机制为家暴受害人排除障碍、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压力。而我们也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这种对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分别对待的做法,就已将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情况与离婚冷静期 " 脱钩 "。也就是说,起诉离婚一律不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既能维护法律的刚性,也能解决 " 婚姻战争 " 中的实际问题。

在消除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家意志的今天,不让家暴者沾 " 离婚冷静期 " 的光,深得人心。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核心出发点是防止冲动型 " 一拍两散 ",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但绝不能让它成为家暴等非法行为的 " 保护伞 "。让家暴受害者及早脱离家暴苦海,不再为难捱的婚姻时光买单,是应有关切。要知道,这类人群急切希望得到救济之道。

无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回应,实际上为家暴受害者撑了腰,非常有意义。一旦基层处理该类离婚要求时出现走形情况,因家暴而要求离婚者就有了 " 说不 " 的底气。这会让那些在婚姻中看不见光的人们感受到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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