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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马鞍山市要求增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复函

  你局《关于增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请示》(马商〔2015〕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没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和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规范设立和经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2010年,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01号),要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消费、汽车保有量情况,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依法合规经营。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由市和有关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1.要认真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你局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通过规范程序对外公开发布,既有利于依法行政,又能够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工商市字〔2010〕01号”文件中提出的“原则上目前汽车保有量在10万辆以内的市只规划1家交易市场;超过10万辆的,合肥市按增加10万辆、其他市按每增加6万辆再规划1家交易市场。”是立足于当时交易量、收费标准、人员工资等,作为当时编制规划的依据。你局应立足于现有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本着便民、发展、服务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分布,特别是所辖县(市、区)的布局,科学编制本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要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场地、完备的服务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你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已建成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尽快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对拟申请的投资者要告知有关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按要求建设和完善。

  关于你局要求增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事宜,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结合以上意见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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