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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男子花69万买林肯豪车 谁知竟是辆二手车

  原标题:高价买的汽车竟是个二手货买了辆价值69万元的林肯豪车,谁知竟是辆二手车,车主一怒之下将一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0多万元。究竟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法院会如何判决?

  买了辆价值69万元的林肯豪车,谁知竟是辆二手车,车主一怒之下将一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0多万元。

  去年2月,在阜城做生意的宋诚诚(化名)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定了一款进口林肯商务车,双方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

  合同中,注明宋诚诚购买的车辆信息为林肯、白色,价格为69万元,定金10万元。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上牌、保险等手续,共计72万元。

  可提车没多久,一次洗车时,宋诚诚发现右车门下部车漆不平,“难道这辆车维修过?”宋诚诚赶紧翻看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检验报告和车身铭牌上记载这是一辆2012年出厂的车,而货物进口证明书上却记载该车是2014年出厂。

  宋诚诚查到,这辆车在国外曾销售给他人并维修过。高价买的车子竟是二手车,宋诚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他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该车的相关数据表述不一致,且没有进口车辆商检单。

  随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出售给宋诚诚的车是进口车,手续齐全。至于在进口之前该车有没有销售过,他们没有审核的与义务,只能该车辆在国内没有销售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有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但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车非从原厂购进,而是从改装厂购进,不符合原装进口车辆特征。

  此外,被告持有车辆的《检验报告》,无理车辆的入户手续,将导致原告无法实际使用车辆。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赔偿的金额应为车辆销售价格的3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车款,并按照车辆价格的3倍即207万元进行赔偿。原告为购买车辆保险、办理车辆抵押、上牌以及办理按揭贷款等另外交付给被告的3万元,不属于车辆的购买价款,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包括在207万元赔偿范围之内。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阜阳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及《车辆一致性证明书》,载明了车辆生产地为,并由起运至我国,但《检验报告》却载明生产厂家为美国豪华房车公司。被告辩解说,这辆车从出厂后不符合我国进口标准,转至美国豪华房车公司,再次出厂后由美国起运至我国进行销售,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从现有来看,案涉车辆并非从原厂购进,汽车销售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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