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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高达 10%!法院首次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马冬胜)近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 " 职业放贷人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8 年 7 月 25 日,康某、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 6 万元,约定月息 2 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分文未还,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康某、张某清偿未还借款本金 6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8 年 8 月 25 日算起,按月息 2 分计算,并提供借条予以佐证,对王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作出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 60000 元及利息 ( 利息从 2018 年 8 月 25 日起按月息 2 分计算至本金还请为止 ) ; 康某、张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向王某共借款 3 次,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2%,但实际执行的利息为月利率 8%,且存在砍头息,每次借款王某均按月利率 8% 扣除两个月利息,另加 100 元所谓的 " 家访费用 "。且王某自 2014 年至 2019 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其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达 70 余起,涉借款人 100 余人。其中 2017 年涉诉 24 起、2018 年涉诉 27 起,且借款利息最高为月利率 10%。王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康某取得的借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张家口中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编辑:宋丽娜

责编: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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