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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午离职下午发现怀孕 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被驳回

早上7点30分离开公司,下午在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晚上向公司领导发微信想回去上班。可公司不同意,于是,女职工董某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那么,董某还能回公司继续上班吗?

1月9日,记者从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了解到,2018年4月,董某入职某酒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岗位为前厅接待,工资为3200元/月。合肥分公司未与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1日,董某因家中有事向合肥分公司申请离职,并递交了离职申请单。离职申请单上表明:申请人上完5月2日的夜班,5月3日早上7点30分离职。该公司批准了董某的离职申请。董某于5月3日早上离开公司,但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5月3日当天晚上8点26分,董某向合肥分公司人事经理发微信:“我上午去医院发现怀孕了,我不离职了,想回去上班。”合肥分公司人事经理回复:“你前天提出的离职申请,公司已经批准,你也实际离职,公司不同意你再回公司上班。”

随后,董某向合肥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董某认为,虽然递交了离职申请,但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且怀孕是个过程,5月3日下午检查发现怀孕,说明申请人董某在职期间已经怀孕,即便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也是因为在不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而作出的错误决定,存在重大误解,董某有权撤回离职申请,所以公司应与董某恢复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称,董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表示同意。董某于2019年5月3日早上7点30分离职,申请人虽未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公司不同意恢复与董某的劳动关系。

针对双方各自陈述的原因,合肥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董某仲裁请求。

■说法

解除劳动关系与是否怀孕并无直接关系

经审理,合肥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劳动者虽然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已经实际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申请人董某能否以“离职时未发现自己怀孕而提出离职属于重大误解”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呢?仲裁委认为,董某因个人家庭原因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自己是否怀孕并没有直接关系,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也显失公平。  (朱磊 黄寿余 张永/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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