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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自主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12人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5〕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的实施意见》(阜人社发〔2016〕11号)、《关于落实公立医院编制周转池制度的实施意见》(阜编办〔2018〕6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院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医院正常工作需求,经研究,并报请市卫健委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市四院2023年度自主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45周岁以下”为“1978年1月1日(含)后出生”;“40周岁以下”为“1983年1月1日(含)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8年1月1日(含)后出生”;“30周岁以下”为“1993年1月1日(含)后出生”。

  (1)报名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执业(或专业)资格证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籍)信息(有二维码版);

  (2)在我院官网自行下载并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2),填写《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3),并将3张近期同底版小2寸彩照(背面写上本人姓名)贴在资格审查表右上方、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贴在资格审查表背面,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报名相关材料到阜阳市人才市场进行报名。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报考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我院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招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2009﹞118号规定,按照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费。

  为确保招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缴费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低于3:1。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没有改报的报考人员,将不再参加考试;报考岗位被取消的审核通过人员没有符合改报条件的岗位,将在笔试成绩公示后原渠道退回其所缴纳的报名费。

  上述两门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20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30%,专业知识占70%,两科分别按比例加权合成总成绩(满分为120分)。成绩合成时,两科成绩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两个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第一科考试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发放的所有考试资料。

  3、笔试成绩公示。考生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和阜阳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考生的笔试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入围最低分数和入围人员名单。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分。如入围成绩最低分数出现并列,以《专业知识》考试科目得分高者入围。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后,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站和阜阳市卫健委网站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入围资格。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查表、学信网学历(籍)信息(有二维码版)等材料。

  按照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我院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我院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我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1、本次招聘将严格加强监督力度。应聘者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报考人员不得作弊、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考者一经查处,当场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资格。已录用的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有替考行为的,立即给予除名处理。

  3、医院承诺对应聘者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应聘材料概不退还。应聘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状态,关注医院及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

  凡替考者及除名人员名单,将上报上级机关,并将结果录入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其终身信用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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