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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的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确认低保对象资格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凤翔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只核定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可以享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低保:

  1.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并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4.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街)提出低保申请。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1.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本文涉及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本文涉及重病患者是指患有重大疾病且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4.家庭因刚性支出扣减纳入低保范围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5.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6个月内尿检监测为阴性,且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提出申请。

  6.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县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同级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联合镇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批纳入,信息公示不涉及个人隐私。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3.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60平方米以上)住宅;农村有宅基地但拥有一套商品房(60平方米以内以及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拥有别墅的。

  4.家庭拥有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因脱贫攻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家庭成员属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购买汽车、房屋等。

  3.患重大疾病需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县区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证明及相关病史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按照“户主申请、镇政府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评议、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1.基础低保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58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也就是按人补差,发放标准不等;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600元/人.年,三档固定补差,A类每人每月381元、B类每人每月346元、C类每人每月311元。

  2.分类施保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城市4种人,农村4种人),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增发30%、50%不等低保金。即:

  (1)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一、二、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视力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290元、农村192元);

  (2)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共22种,凭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确认),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290元、农村192元);

  (3)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城市174元、农村116元);

  (4)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岁周岁以下),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城市174元、农村116元);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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