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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阳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收入涉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阜阳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收入涉税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4]222号)收悉。对阜阳汽运集团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阜阳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对客运输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间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承包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集团公司将承包人取得的营运收入全部纳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并以营运收入扣除承包人应上缴的承包费(含班线费、公司管理费、站务费等)及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作为经营成本入帐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等有关文件,阜阳汽运集团公司此种承包经营行为,应以汽运集团公司作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汽运集团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属于公司内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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