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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湖北枝江一中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21号

庄闽章、罗仕江、王明玉、杨思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庄闽章、罗仕江、王明玉、第三人杨思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21号],已经审理完结。现因向被告庄闽章、罗仕江、王明玉、第三人杨思平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庄闽章、罗仕江、王明玉、第三人杨思平公告送达(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一 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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