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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少年游末回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5897号

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品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45,825.79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2,195066元为基础按每天千份之一的标准从2013年2月4日计至款项清偿日,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为人民币2515545元;以674,772元为基础按每天千份之一的标准从2013年1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日,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为人民币591100元);第1、2项合计为人民币:6752470.79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州市新西贡海鲜港饮食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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