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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 受理后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4 月 22 日,合肥市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范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政策制定机关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流程:受理后一般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在审查时限方面,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形式:可征求专家学者意见,鼓励第三方评估

今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上述方面意见和评估相关情况。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召集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或者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责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

《通知》明确,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对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法性审查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领导签发,不得出台。

按照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监督: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此外,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方佳伟 / 文 王蔚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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