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个人起付费用不予救助 合肥城乡基本医保参保对象范围将扩大
当前,《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在月底到期。合肥市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 "2 个办法 ",并计划近期实施。新规有什么不同之处?记者为您详细梳理。
【基本医保篇】
变化一:
参保对象范围扩大了两类
新办法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新增了两类。
一类是 " 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另外一类是 " 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在参保时间方面,也有了延长。
新规," 将停缴职工医保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时间,从 1 个月内调整为 3 个月 "。
变化二:
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待遇调整
普通住院待遇方面,设置起付线。新规明确,对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待遇进行了调整。
今后," 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 1 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 10、15 个百分点。"
变化三:
大额普通门诊收治报销范围扩大
在门诊待遇方面,新规扩大了大额普通门诊收治报销范围。
新规明确,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 ) 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 ( 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 ) ,单次达到 200 元且年度累计超过 500 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 60% 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 2000 元 / 人。
变化四:
非户籍人员参保不满 3 年大病保险封顶
为了防止 " 医保移民 " 现象发生,今后,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 大学生除外 ) 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 3 年的,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 30 万元,其他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大病救助篇】
变化一:
特困人员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对大病救助范围进行了调整。
在参保费用补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实行分类补助。新规定明确,今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补助。
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方面,将慢性病门诊费用和其他重症慢性病费用合并为 "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
变化二:
基本医保住院个人起付费用不予救助
此次新规调整了救助费用范围,将 " 个人自付合理医疗费用 " 修改为 " 个人自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 ",与《居民医保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在不予救助对象条件方面,新的变化是:将住宅类房产不予救助条件修改为 " 拥有 2 套以上(不含 2 套)注重类房产 ",与低保认定规则保持一致。
在不予救助费用方面,新增 "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起付费用 ";新增 " 不通过县(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在县(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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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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