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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内犯病 检察院当天变更强制措施

  近年来,宿松县检察院巧用必要性审查工作保障。在刚刚结束的检察机关全省评比中,2017年该院办理的“刘某某盗窃案”被安徽省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全省必要性审查十佳案件”。

  刘某某在2008、2014、2015年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又因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在看守所期间,刘某某在内经常突然倒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呼吸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

  宿松县检察院获悉该情况后,即对刘某某启动了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于看守所,遂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并得到了采纳,办案机关当天就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居住。

  该案中刘某某虽多次作案,且以前是因犯盗窃罪被数次判,是惯犯、累犯,从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角度不适宜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从人员的权益方面来说,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是尊重和保障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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