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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启动 不再选择部分城市试点

  本报讯(记者刘欢)昨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品种涉及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型等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这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

  根据文件,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且计算规则如下,即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3家、4家及以上的,分别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70%、80%。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全国各地患者将于明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文件称,在采购周期中,各地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具体包括: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申报,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向采购方、联合采购办公室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不仅会取消其申报、中选和配送资格,同时取消其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资格。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坚持“4+7”试点及扩围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组织操作模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的常态化,不再选择部分城市试点,一次招采即在全国同步实施。同时,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工作机制,坚持平台操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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