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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最新消息评论:法院向者道歉理应成为常态

  安徽省高级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9月8日《东方早报》)

  法院向者道歉开创了一个历史。如法律专业人士所言,这对者恢复名誉、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当中意义重大,并给人上的安慰。同时,这样做,对于恢复司法信誉和权威也是有利的。谁都有可能做错事,法院也不例外。只是法院的差错,以及、检方的,可能导致人身安全和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错杀。安徽毫州市这起案例也是如此,如果不是更高级别法院在复核时发现问题,吴尚澧可能已经被错杀,其他涉案人员也将被判更重。

  正是因此,法院道歉即便再诚恳,社会效果再好,我们也宁可的事情一开始就不要发生。不同于过往我们看到的那些犯罪案件中,错抓甚至错杀的者,这起案件既不涉及放火,也非贩毒,只是一起经济案件。从大趋势上说,经济案件判处死刑的本身就越来越少,慎用死刑甚至重刑期最好不判死刑的呼声很多。何况,正如报道引述最高院所言,“事实不清、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这样就给人定死刑,确实太草率了,必须追责和深思。

  当然,我们不知道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以及从侦查、取证到诉讼过程中更多的细节。但是可以确定,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否则最高院不会要求打回来重审。另外,这起案件也给我们一个:除了命案系统压力大、检方和法院也由种种社会及压力,可能导致冤案外,经济非罪包括一些地方从维稳角度将非法集资的概念泛化或,实际也容易导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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