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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做网贷P2P受《暂行办法》约束吗?

  ,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限额条款“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让做大标的平台措手不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少平台通过剥离运营主体(集团化)、设立新平台的方式借道金交所继续发布大标,抛弃网贷信息中介标签,规避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称《64号文》),列出了多项违规风险点,并提出对于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平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在其官网社区发帖称要在三年之内清盘网贷业务,并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转型方案,P2P大标时代宣告终结。

  针对红岭创投宣布清盘转型事件,我的一个朋友撰文评论称“这是草根金融的黄昏,一充满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网贷界老周退出江湖,一个草根揭竿而起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终结了。P2P网贷的命运,不过是银行的补充;而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和能耐,作为补充的资格都未必有。”朋友的话一语中的,作为信用中介的商业银行也在做信息中介的业务,即网贷P2P业务,他们顶着银行、资金成本更低、借款人不限额,你如何和他们竞争?

  在一篇新闻报道里如是描述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即通过互联网服务于客户交易的银行,其采用完全数字化的方式、作为信息中介,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包括投融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等交易金融服务。银行在金融服务中承担信息中介角色,投融资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直接借款和收益权转让两种模式。”惊不惊喜?熟不熟悉?意不意外?从这个表述来看,所谓的交易银行和目前网贷P2P做的业务并无差别。

  1、2012年6月,招商银行与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优迈)形成“异业联盟”合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积极探索。2013年9月,双方在业内率先推出“小企业E家”银行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即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最早前身。““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6月,国内目前大小银行投融资平台已有60余家。交易银行有七大类参与者,即银行方,平台运营方,支付机构、增信机构、投资者、融资者和场景合作方。

  2、互联网交易型银行为商业银行带来不只是拥抱互联网,“脱媒”,刷新战略估值,应对未来挑战等这些远期价值,聚焦于当下,亦能解决商业银行的现实问题,从如下四点阐述:

  在传统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由银行充当资金中介角色,有着非常重的运作体系和高昂运作成本,最终会传递向终端,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的出现,让银行从资金中介角色转变为金融信息中介角色,使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透过这样的金融“脱媒”,打破了传统资金需求与供应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社会资金和需求的匹配更有效率。

  当前,非利息收入已经成为决定银行整体收入状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发展中间业务将成为今后国内银行业竞争的焦点。

  首先,银行通过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开展的信息服务,是纯粹的中间业务,完全无资本消耗,比如某股份制银行开展的国内信用证融资,国内信用证具有“低资本消耗,高价值收益”的特性,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仅为一般性对公贷款风险系数的1/5。融资人跨行国内信用证承兑项下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资本消耗可为零。

  其次,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大幅降低了运营成本。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采用互联网思维,以用户良好的体验为核心,充分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通过从用户注册、协议签署,到支付和投资回收全程的网络化体验,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从时间和空间上降低了用户交易成本。另外,平台打破了传统的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简单支付业务的合作模式。依托银联与国内各家银行建立的无缝支付服务网络和快速的身份验证服务,摆脱了银行物理网点的,和繁杂的用户身份核实工作,降低了获取客户门槛。

  第三,商业银行在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开展的业务形式多样,作为信息中介,其受金融法规的与资产负债业务比较起来大为减少,度较大,且其业务规模可视其经营能力而扩大或缩小,比如投融资业务不必关注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必受银监会关于自营非标债权投资额度或比例等政策,不必进行任何打包、分类入池形成基础资产的环节等。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的出现,意味着用户无需亲临柜台,通过互联网24小时在线以及上百家银行在线支付,即可进行在线投资。

  商业银行利用这种简洁的互联网业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广泛途径和营销方式,可不断积累的人气,在传统银行客群之外,能发展一批具备完全互联网属性的客群,继而构建一个脱离物理网点的低成本金融产品销售渠道。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直销银行业务在各商业银行开展的如火如荼。直销银行账户大多为弱实名电子账户,于监管原因,国内直销银行还无法提供多种业务,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成为直销银行用户最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如宁波银行直销银行的运营最为典型,相当比例的各行用户为实现投资而绑定银行卡,同时成为宁波银行直销银行用户,获得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在项目到期时,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将融资人的还款,直接清算至投资人的宁波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极大程度上的实现了场内资金留存。

  商业银行除了线下物理营业网点,在信息化时代,也不断衍生出各种相对封闭的、面向用户的信息化金融工具,包括个人网银、企业网银、银行、直销银行等。

  简单而言,对于商业银行的好处是:1、可以增加收入,银行可以从中赚取信息服务费,非利息收入;2、不承担风险和成本,在“交易银行”业务链条中,银行仅仅是所谓的信息者,在投资协议和条款中撇清了所有责任;3、增加用户、存款,用二类账户做交易银行的账户体系可以增加银行的用户并增加存款。

  银行除了是信用中介,也可以选择做信息中介。网贷P2P平台能做的,银行可以做,银行的P2P叫交易银行;网贷P2P不能做的,银行还可以做,比如不限额。

  江西银行旗下直销银行平台金e融即为网金控股合作方,局座曾经写过江西银行直销银行:除了网贷P2P资金存管 还卖网贷P2P产品一文,江西银行只为作为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台运营方为网金控股、增信机构为保险公司、借款人为企业和自然人,在金e融上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并不受《暂行办法》,企业和个人借款达几千万的比比皆是。

  江西银行仅仅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融资方成立年限、实地认证、基本户开户许可、人行征信记录作为“”,并未披露更多的融资方信息,也未披露第三方承保机构。

  e惠农商是网金控股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投融资平台”,模式和江西银行金e融无异。在一个融资编号为YH20171227的项目,项目被描述:融资人为批发零售企业、行业类型为民营企业,企业规模小型,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煤炭、建材、五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日杂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本次所融资金将用于购建材、日杂百货等。 借款总额为900万,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只“”了融资人的信息。

  看到这里局座有两个疑问:1、在整个业务链条里,银行只是作为“”作用,本质是变相增信,在协议条款里把银行的责任撇除的干干净净,但一般投资人会认为这就是银行发售的产品,我只想问一句:万一出现兑付问题,谁来负责?2、项目说明中,融资项目被描述为网贷产品,把“借款人”说成“融资人”本质是文字游戏,不知“交易银行”是否接收《暂行办法》约束?比如限额。

  目前,做所谓的“交易银行”的商业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即以城商行和农商行。他们有的“模式”投融资产品放在在直销银行,有的单独成立“交易银行”或者“互联网银行平台”类网贷P2P业务。

  大多数中小银行自身并没有开发、运营“交易银行”的能力,通常他们会和具备这些实力的服务商合作,联合运营,各取所需。以下为局座不完全统计的名单,供各位参考,欢迎在文末留言补充。

  《暂行办法》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按这条来看,银行可以设立法人资格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当然也要接受《暂行办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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