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阜阳资讯  新闻

明知感染,仍任性活动!广西首位确诊患者被立案侦查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月 2 日,玉林市公安局通报:1 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 年出生),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 月 31 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薛某某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 2 月 1 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这是此次疫情防控中,广西首次有确诊患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柳州市融水警方 1 月 30 日通报,1 月 29 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当地武汉返乡人员邹某在隔离观察期间私自驾车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便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请求出警配合处置。随后,派出所上门进行宣传教育。

经宣传教育,邹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隔离期间不再私自出门,安心在家隔离观察。鉴于邹某认错态度较好、认识深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对邹某批评教育后,依法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疫情当前,防控疫情、配合排查、主动隔离,是每个公民应知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请广大群众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切勿以身试法。

南宁广播电视台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