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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店、出租屋“暗藏玄机”!广西两地警方连捣多个“淫窝”,数十名男女被带走

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切实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广西警方加强对按摩店、出租房等场所的检查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武宣警方突击扫黄!

查处卖淫嫖娼案 11 起,行政拘留 22 人

为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有效解决重点地区和部位涉黄涉赌突出问题,12 月 2 日至 7 日,武宣县公安局在辖区开展以涉黄场所为重点打击对象清查整治行动,坚决对涉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拳打击,查处卖淫嫖娼案 11 起 抓获违法人员 22 人,行政拘留 22 人。

武宣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打击行动小组,并由该局领导带队,对辖区内治安复杂的区域尤其是涉黄宾馆、足浴、按摩场所等加大清查力度,采取便衣巡逻蹲守、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开展查处工作,让卖淫嫖娼没有依附场所,有效遏制了辖区内涉黄违法活动、净化社会风气。

12 月 3 日,武宣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不法分子在辖区酒店、宾馆等场从事卖淫嫖娼。对此,该局非常重视,迅速反应、专门研判,并部署警力进行暗访调查和蹲点守候,侦查民警经守候伏击,在武宣县朝阳路附近将涉嫌卖淫嫖娼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依法传唤到派出所审查。目前,上述 4 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2 月 7 日,经过民警经蹲点守候,在朝阳路某养生馆内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分别供述了卖淫嫖娼事实,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下一步,武宣县公安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可能存在涉黄的重点区域、场所进行重点管控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净化社会风气之良效。

融水多名租客卖淫被抓,

房东也被警方查了!

租客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

房东应承担法律责吗?

融水多名租客从事卖淫违法活动

房东也被警方查了!

扫黄整治 :

零容忍 严查到底

近日,融水警方持续深入开展扫黄整治行动,突击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爱民街和民族商品街 " 两街 " 出租屋,带走 3 名涉嫌卖淫女子及 3 名涉嫌容留卖淫的房东。

行动中,融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爱民街某出租屋内,查获涉嫌卖淫女子石某梅。经了解,石某梅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房东赵某长期在外地居住,就将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了石某梅。当时,赵某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备,且未及时填报出租屋、流动人口等相关材料。在民警将石某梅抓获归案后,该女子对其在出租屋内开展卖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涉案的出租屋房东赵某也被办案民警带到派出所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石某梅依法处置。

此次行动,城南派出所共查获查获 3 名失足妇女,并带走 3 位出租房房东!

警方提示 :

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业。一旦发现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警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挂羊头卖狗肉 "

融水一洗浴按摩店内 " 暗藏玄机 "

近日,融水警方对爱民街、民族商品街开展常态化检查工作。工作中,融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持续走访调查时发现,民族商品街街内的一家名为 " 红阳休闲阁 " 的洗浴按摩店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立即组织警力查处。经周密部署、细致工作,12 月 8 日凌晨 4 时许,成功将卖淫的陆某连(女,38 岁,广西田林县人)、覃某林(女,40 岁,广西宜州市人)和嫖娼的杨某界(男,46 岁,融水人)当场抓获。

经审讯,该 3 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3 人均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杨某界曾在 2018 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因法律观念淡薄,控制不住自身,一失足又走上违法道路,嫖娼 " 二进宫 "。当天,其与陆某连在 " 红阳休闲阁 " 洗浴按摩店内谈好卖淫嫖娼价钱为 150 元人民币后,准备进行一次有偿性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按照 " 打团伙、打幕后、捣网络、除源头 " 的工作思路,经过办案民警循线深挖发现," 红阳休闲阁 " 实为 " 挂羊头卖狗肉 ",以洗浴按摩为名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该店 " 老板 " 在幕后为陆某连和覃某林在 " 红阳休闲阁 " 洗浴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并每次从嫖资 150 元中 " 抽水 "50 元获利,其行为已涉嫌容留卖淫罪。

目前,警方已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警方提醒

无论是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容留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一律严密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坚决从严惩处,对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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