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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有关阜阳市规划管理的一些技术要求,目前有些已经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符,新的正在制订中。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的 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 规划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 设,除应符合本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 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 关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规 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城市建 设用地 10 大类分别为: R—居住用地 C—公共设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第五条 S—道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地 G—绿地 D—特殊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报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程序批准后使用。需改变 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 整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 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配套的绿化带) 。 第三章建筑容量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建、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 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 内各类建设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 3-1 的适 当调整。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居住建筑一般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 馆 商业建筑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仓储建筑低层式住宅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城市规划区范围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20 ≤0.35 ≤38 ≤1.0 ≤28 ≤1.6 ≤26 ≤2.1 ≤18 ≤3.0 ≤40 ≤2.0-2.5 ≤30 ≤2.6-5.0 ≤45 ≤2.5 ≤40 ≤5.5 ≤60 ≤3.0 ≤55 ≤5.5 ≤50 ≤1.0 ≤40 ≤1.6 ≤30 ≤2.5 ≤50 ≤1.0 ≤40 ≤1.6 ≤30 ≤2.0注:①居住建筑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地下层面积不计入。 ③工业和仓储建筑有特殊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执行。第八条表 3-1 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 建筑。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 将建设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和综合楼,应按不同性质建筑 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 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 3-1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执行。无专业的不 应超过表 3-1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人建房) 。 (一)低层建筑为 500 平方米。 (二)多层建筑为 1000 平方米。 (三)高层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建设未达到上述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 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河道或有其 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城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 实难以达到上述最小面积的。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表 3-1 值,不得在原有建设内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提供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和 本章有关的前提下,可按表 3-2 的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面 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 建设项目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FAR﹤1.2 1.2≤FAR<4 FAR≥4表 3-2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0 2.0 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1和本章 的有关确定。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架设穿越城市道 第十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 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 列: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的 廊道,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同时符合上述两款的廊道,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 合本章的。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没按留 足日照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间距,以满足大寒日首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列: 1、朝向为南北向(南北和南偏东或南偏西 15 度以 内,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的,在新区范围 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1.34;旧城区范围,其建 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1.25。 2、朝向偏斜南偏西或南偏东超过 15°的采用下表不同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位 折减值 0°~15° 15°~30° 30°~45° 1.00L 0.90L 0.80L 45~60° 0.90L 60° 0.95L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布局在满足消防、抗震、防灾、卫生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 综合日照分析确保相邻居住建筑首层每户有一个主要 房间满足有关日照。 第十七条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只能扣除一层非住宅层 高。 第十八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地区进行新建、 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 第十九条 老年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 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应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首层满窗日照的 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为 1:1.6。 第二十条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 高度。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 关执行。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河道、铁两侧及电力线范围等工程设施两侧,除必须符合日 照间距,文物、风景区、市政管线、防汛、消防、防灾 和交通安全等有关外,应同时符合本。 (1)拟建建筑北侧为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该建 筑日照间距的一半; 北侧按规划要求为一、 二类居住用地的, 应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2)拟建居住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 地界距离为 12 米;拟建建筑南侧如按规划要求为非居住用 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 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 线,双方各退一半。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第二十 沿城市道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后退道 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临城市快速,后退红线 米。 (二)临城市道(W≥50 米)两侧,后退红线 米。 (三)临城市道(50 米>W>20 米)两侧,后退红线 米。 (四)临城市道(20 米≥W)两侧,后退红线 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5000 m 以上商场、游乐场、办公楼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 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的主要出入 口后退道规划红线米,以便人员集散 及临时停车。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规划红线的距离, 应按下列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 米的,不得小于 10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小于或等于 100 米的,不得 小于 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 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 第二十六条 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规划2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15米(均自道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及附 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规划红线。 在的后退建筑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 (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 得超出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且最大出挑宽度不超过 1.8 米。 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5 米。 第二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 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 米,但专 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小于 15 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 (一)铁干线两侧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 米;铁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 线 米;铁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二)临铁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 囱等) 、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主 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道口的有 关。 第三十条 在电力线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沿铁两侧新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物。电力线区的范围如下: 电力线走廊是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 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中高压线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 线电压等级 (KV) 500 330 220走廊宽度(m) 60-75 35-45 30-40线电压等级 (KV) 110\66 35走廊宽度(m) 15-25 12-20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表线电 压(KV) 距离 (m) 1 1.0 1-10 1.5 35 3.0 66-110 4.0 154-220 5.0 330 6.0 500 8.5(注: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机场净空、气象台(站) 、无线电通讯(含微波 通讯) 、文物和建筑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外,应同时符合 本章的。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 制高度应符合下列: 沿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规划红线 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1.5 (W+S) 。 城市主要景观道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 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 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的,可按较宽的道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 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 宽度计为道规划 红线宽度。第七章绿地控制第三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以下: 居住区不少于 30%《规范》 。 一、二类工业、商业、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 等单位,不少于 20%;对有大气、噪声污染的三类工业, 厂矿企业单位,不少于 3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部队等 单位,不少于 35%。 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降低 5 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用地总面积的 7.5-18%(含小区和组团)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 小于用地面积的 5-15%(含组团) ,组团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 于用地面积的 3-6%;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 米,且应符合下列:组团不少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不少于 1.0 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组团和小区) 不少于 1.5 平方米/人;旧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 相应指标的 70%。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 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游憩活动。 第三十六条 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 园林景观道绿地率不得小于 40%; 红线 米的道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 米的道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红线 米的道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第三十七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 街区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内平均分 布。零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按照阜阳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的执行。第八章建筑停车和建设出入口设置第三十八条居住建筑停车设置应不少于下列: 类型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小汽车 1.0 辆/户 0.3辆/户自行车 1.5 辆/户 2.0 辆/户第三十九条 公共建筑停车场设置应符合表 8-1 :表 8-1类别 商业场所 旅馆 影剧院 综合医院 市区公园 城郊风景区 火车站、汽车站 办公建筑 农贸市场 体育馆 单位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车位/100m2 游览面积 车位/100m2 游览面积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车位/百座 机动车(辆) ≥0.45 ≥0.45 ≥3.0 ≥0.3 ≥0.1 ≥0.20 ≥3.0 ≥0.6 ≥0.3 ≥5 自行车(辆) 7.50 / 1.5 2.0 0.50 0.20 4.0 5.0 ≥7.5 20.0第四十条 地面机动车每泊位占地 25-30 平方米;多层 停车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面积 30-35 平方米。摩托车每车位 面积 2.5-3.0 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面积 1.5-1.8 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 80 米, 距桥梁、 隧道坡道起止线 米。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 的使用性质。第九章 第九章城市景观和第四十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 提高城市整体质量, 重视城市轮廓线、视线通廊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的有机结 合。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 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 筑高度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 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其 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并不得设外置式防盗 窗。 (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小型商铺带。沿 主、次干道商铺不得设置非透空型卷闸门(窗) 。 (四)沿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外机,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 隐蔽处理。 (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 且不得外扩,并按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 施。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两侧不宜建设永久性实体围墙,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花栅栏)作适当隔离、其高度不 宜超过 1.8 米。 第四十六条 滨水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 单位、水源区周围的建筑应严格按有关及经批 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第十章附则《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一 ( 第四十七条 本是实施 九九七年版)的技术标准,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如有 与此标准不一致的条款,应按本执行。本由阜阳市 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对本施行中的问题,可由市规划管理 局提出处理意见, 报市人民批准后作为本的补充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本自二 00 五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计算规则 术语和计算规则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 值。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 率(%) 。 3、绿地率 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 %) 。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 绿地和道绿地(即道红线内的绿地) ,其中包括地下和 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 绿地。 4、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 绿地和宅间小)的总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良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5、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 10 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至 三层。 6、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 10 米或等于 24 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 四至六层的,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 7、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 以上。 8、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长度 2 倍以上的建筑。 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 1 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 朝向均为长边。 9、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等于标 准层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层单元数)大于、等于 150 平方米, 有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 150 平方米的,视为居住建 筑。 10、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 组成一个整体的多、 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 24 米,超过 24 米的视为高层建 筑。 11、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 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 3 米(含 3 米)长的凸出 部分(如楼梯间) ,凸出距离不超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 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 1/4 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 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 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 墙总长度 1/2(含 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 超过 1/2 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2、建筑高度 本计算规则只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边界距离和后退道 时的建筑高度计算。 平屋面建筑:按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37 度(含 37 度)的,自室 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 37 度的自外室外地面算至屋 顶。 屋顶上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 的附属房,其占屋顶平面面积之和不超过 1/4,且高度不超 过4米者,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如建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 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13、主墙面 指建筑主要墙面,其面积占总面积的 2/3 以上(不包括 局部突出的楼梯间、厕所或其他构筑物的墙面) 。 14、有效日照 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采用 8 时至 16 时;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采用 9 时至 15 时。 15、日照分析计算点 ①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 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反或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 响可忽略不计。 ②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 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③阳台内窗户为组合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 户,其标高以窗台为准。 ④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 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 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16、阜阳旧城区范围:西城河以东、颍河以西、文峰、 老阜临以北、泉河以南的城区。 17、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城区范围外的区域。 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 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阜阳地区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至少 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大寒日至少有3小时有效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宜有2个获的日 照。 20、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空间是指在建设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空 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沿城市道、广场留设。 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 6 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 ③向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④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 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⑤常年,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1、道红线:城市道(含居住区级道)用地的规 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构)筑物基 底的控制线。 目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录: 总则录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 建筑容量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高度控制 绿地控制 建筑停车和建设出入口设置 城市景观和 附则 术语和计算规则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征求意见稿)阜阳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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