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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2014年度消费统计报告已出炉

  原标题:我州去年消费统计出炉3月12日,记者从州工商局12315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我州2014年度消费统计报告已出炉。报告显示,2014年,州工商局12315热线

  3月12日,记者从州工商局12315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我州2014年度消费统计报告已出炉。

  报告显示,2014年,州工商局12315热线件,其中投诉3138件、举报486件、咨询5548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办结投诉3130件、举报480件、咨询5548件,办结率分别为99.7%、98.8%和100%,为消费者经济损失510万元。12315品牌越发深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这个平台咨询涉及物价、质监等其他行政部门业务范围问题,这是较上一年同期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4年全州共受理消费者咨询5548件,较去年同期增加96件。涉及工商业务共3914件,其中食品安全39件、商品质量549件、服务消费1064件、投诉举报处理299件、企业注册监管87件、公平交易2件、市场规范管理141件、广告监督管理8件、个私营监理48件、商标监督管理6件、直销监管4件、其他1667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1007件、社会团体或组织4件、检测机构24件、其他599件。

  全州共受理并办结消费者投诉3130件,较去年同期增加356件。按消费类型划分,投诉案件中商品消费投诉2055件,占投诉总量的65.7%;按投诉类别划分,涉及质量548件、广告10件、商标1件、合同541件、计量23件、安全15件、售后服务1282件、人格6件、其他704件。

  杨某于2014年6月29日与恩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同,约定购买长安跨越王双排小型货车1辆。7月15日,杨某提车后发现该车已入户登记在李某名下,属于旧车。遂向州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7月29日,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接受杨某退车请求,退还消费者杨某购车款;赔偿消费者杨某损失3.8万元。该公司当场兑现调解协议并当面向消费者道歉。

  2014年2月21日,建始县三里乡农科村村民刘某在建始县某烟花爆竹公司购买了长乐牌航天笛音雷礼炮2个,燃放过程中刘某右眼被炸伤。向销售商索赔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8万元整。4月9日三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刘某等与该事故有关费用4.8万元。

  2013年7月25日,巴东县大支坪镇村民田某在大支坪镇一经销商以2500元购买某品牌冰箱1台。使用至2014年6月7日发生爆炸,造成室内物品及房屋损失近10万元。消费者于2014年6月13日向工商部门投诉,巴东县消委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并取证,6月17日,经调解经销商赔偿田某因冰箱爆炸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

  2014年7月30日,鹤峰县容美镇居民李某两年前在鹤峰县容阳半岛林业小区订购商品房一套,在售楼部砸金蛋活动中,获得一张4万元现金券(可以抵交购房款),买房时商家以现金券没有有效日期为由拒不兑现。县消委组织专班调查,因双方争议金额高、分歧大,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卖方同意买方以4万元现金券兑换2万元现金抵交购房款。

  宣恩县沙道沟镇村民徐某,于2014年9月5日在来凤县某农机销售公司购买巴山牌小型收割机1台。9月13日,徐某在收割作物时出现故障,电话联系经销商,商家不予理睬,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来凤县工商局调查得知:经技术人员鉴定,造成机器损坏是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经调解,厂家同意免费对价值8480元的变速箱总成、割刀进行更换,补助交通费等310元。

  2014年2月,利川市民牟某花了43.75万元在某小区购房一套,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厨房横梁(南北向)位移6公分左右,给装修带来很大的难度,经小区物业负责人现场认定属实,却得到无法处理的答复,提出以下:开发商对业主提供分户验收报告,修复矫正横梁,排除安全隐患;对所购房屋终身保险;对装修过程中增加的工作量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等要求。4月16日,专业鉴定部门评判,但也的确有一些问题。根据相关部门鉴定意见,达成以下意见:由建设、监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房屋开发商一次性补偿牟先生装修停工损失和维修费用6万元。

  2014年11月,利川市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一款轿车。周先生提车上户时得知,自己需交付的车款比网上同型号车按揭购买的金额贵很多。周先生查看合同发现,他需交其他购车合同没有的1万元金及3年的管理费共计1.72万元。周先生多次找经销商遭拒。利川市工商局接投诉后,走访人民银行和多家商业银行,认为周先生是用房屋抵贷款,物稳定且无其他债权,销售商不应该再收取金;而管理费上经销商也了消费者。在调解下,经销商退回多收取的1万元费用。

  2014年5月24日,武汉市陈某到恩施游玩,以5000元的价格在恩施市大峡谷接待中心“地矿资源展览馆”购买了标注“绿松石摆件”1块,后经“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鉴定为:碳酸岩(水泥制品经加工处理)摆件,陈某遂与经营者协商退货,因检测费用问题而发生纠纷。恩施市工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货款5000元,并付消费者检测费、交通费3000元,合计8000元。

  2013年10月29日,建始县工商局接到州、县纪委转办单,要求该局调查处理建始业州广场消费者(购房者)举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业州广场商住楼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测绘费、交易手续费和水电开户费等费用,强制指定物业管理的情况。经查,消费者举报房产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属实,房产商的行为涉嫌违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2014年10月,建始县工商局、消委已责令该公司给320多户购房者(除少数外出打出人员外)退还现金8万多元。同时,建始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正式实施一年以来,消费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有的消费者仍存在对新《消法》的认识不足、运用不好的情况。

  要用好“无因退货”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由。”新《消法》很全面地考虑到了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弊端,赋予了消费者绝大多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

  要用好“先行赔付”权。新《消法》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某些特定商品和商品交易平台准入门槛低,存在不稳定因素,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难以找到销售者,增加了难度。新《消法》则了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稳定性相对较高的销售平台提供者追偿。

  要用好“举证倒置”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新《消法》适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商品纠纷举证责任归由经营者承担。

  要用好“三倍求偿”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在日常消费中,一些消费者即使受到欺诈往往也因为单次消费金额过小懒于去,新《消法》的最低赔偿额和三倍求偿原则,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有利于鼓励广大消费者对消费活动进行监督。

  要用好“公平交易”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新《消法》将显失公平的交易归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若遇到该类行为时有权,若经营者仍不改正,消费者可向消委(协)或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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