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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8 月 1 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条例》包括总则、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价格、价格调控、价格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指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条例》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经营者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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