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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男子卡在身边钱在国外被盗刷3万 银行赔偿2万

  ‍‍银行卡中有3万多元,半年没用,一查却发现钱在国外被消费、取现。他认为银行应担责,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颍上县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2万多元。半年没用,银行卡里的钱不见了2014年,居民王某在颍上某银行办理一张

  他认为银行应担责,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颍上县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2万多元。

  之后,王某一直在颍上城区正常使用这张卡。去年3月,他在卡里存了3万元。当时,卡内余额3.06万元,此后就再没有使用过。

  随后,王某找到颍上某银行,向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工作人员帮他拉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从中可以看出,银行卡可能被复制并在韩国、菲律宾等地消费、取现。

  王某认为这事银行应该担责,在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王某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明其对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履行了谨慎审查义务。但颍上某银行既未提供相关,也未提供王某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的。

  法院认为,王某在办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储户权益不受、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储户对持有的银行卡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王某作为以打工为经济来源的农民,一日内在境外进行大额消费有悖常理,可以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是异常交易,是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此外,法院认为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认定银行没有保障储户权益,应承担责任。

  另外,密码是王某私人所设置和拥有,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该案的取款人能凭密码进行交易,不能排除王某无意中泄露密码的可能性,王某对存款的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颍上某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2.14万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到银行与储户之间,银行应保障储户的权益、个人信息等安全,从而确保储户能够有效地使用和兑付资金。发生储户存款事件,追究各方责任时应主要分析储户与银行各自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此外,如今网上转账和支付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发卡银行更负有告知银行卡是否具有网上支付功能、交易规则、交易风险以及法律责任的义务。

  1、储户应当遵守“谁办卡谁使用”的原则。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会签订一份《银行卡章程》,约定银行卡不得外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银行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2、尽量开通银行卡内余额变动短信通业务。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及时向机关报案。

  3、银行卡资金数量大时,最好办理一张不经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储存,一旦发生被盗事件,不至于造成严重损失。

  4、避免酒后等意识不的情况下使用银行卡。不注意保密,易被他人窃得卡号及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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