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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公民有权劝阻地铁内的不文明行为,使用电子设备时禁止外放声音……1月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颁布实施《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共六十三条,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保护运营设施、设备安全作了五项禁止性规定;对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作了十二项禁止性规定。此外,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新规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六十三条,坚持“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内容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本市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的公共服务空间。同时,在运营与服务方面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车、出租车、道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等公共交通应当实行相互衔接和融合。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

必要时可临时甩站

《条例》规定,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超出正常水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或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并及时公示,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及时告知乘客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由于故障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全额退还票款。

[地铁运行时制止行为]

电子设备禁外放声音

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

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禁止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

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或有严重异味、易污易损、易伤害他人的物品;

禁止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禁止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禁止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等。

[危害地铁设施禁止行为]

禁止攀爬或强行上下车

禁止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禁止损坏消防、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供电等设施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禁止拦截列车;攀爬或者强行上下车;

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禁止擅自进入驾驶室、车控室,阻碍列车门、站台门开启或关闭;

禁止擅自进入隧道、轨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禁止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

禁止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乱设摊点等;

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特别提醒]

危害地铁运营安全 对个人最高罚5000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以及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鹏/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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